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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K15129988/2022-79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1-03 08:42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政办发〔2022〕113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2-0019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更好发挥产业基金对地方重大产业引进培育的引领带动作用,切实规范我区产业基金运行管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企〔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贯彻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有机结合,推动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根据政府方出资比例,分为政府全资基金、政府控股基金及非政府控股基金。

        (三)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是指围绕我区支持引导的新兴产业、传统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区产业布局、经济发展导向的项目。包括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等,重点聚焦半导体、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文化旅游等产业。

        二、基金设立和职责分工

        (一)产业基金设立由区级项目主管部门、“三区一镇”或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发起单位)牵头研究提出基金组建运作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基金规模、出资主体、运作方式、投资方向、运行期限、基金决策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选聘方案、绩效评价考核等内容。基金资金原则上由发起单位自筹或统筹解决。

        对于基金规模小于10亿元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设立;对于基金规模大于10亿元(含)的,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设立。基金设立后,对于涉及财政或国企分批出资的,每批次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框架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顾问委员会、发起单位、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实现基金规范高效运作。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基金发起单位分管区领导任主任,主要成员包括区委办或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基金发起单位负责人、基金出资单位负责人,负责基金筹资及投资规划,重大事项的协调、会商以及决策。根据基金运行管理实际,视情邀请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人作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四)基金顾问委员会由基金发起单位牵头组建,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优先从全区基金顾问专家库中选择,主要由行业、高校、券商、律所、会所等专业人士组成。基金顾问委员会协助发起单位开展投前评审,形成投资意见供参考。

        (五)发起单位负责制定年度投资运作计划,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公司选聘方案并组织开展选聘工作;制定基金政策目标和绩效评价体系;监督基金日常管理运作相关事项;委派相关人员以投委会成员或观察员身份参与基金投决会;开展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合作。

        (六)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及投资项目的管理;负责做好项目投资前期洽谈、对接和研判,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意见,协同发起单位做好项目立项的投资方案;组织召开基金投决会;履行项目入股谈判、协议审核、签署及出资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落实协议条款,处理投资退出事宜;负责定期编制、报送财务报告及工作报告;全面配合做好基金相关审计、监督检查。

        (七)区财政局定期向区委区政府及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区面上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开展年度基金绩效考核评价,协助发起单位筹集基金资金。会同区金融办,负责全区面上基金工作的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负责筹建全区基金顾问专家库。

        (八)政府全资基金、政府控股基金必须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顾问委员会;非政府控股基金的发起单位必须规范内部研究决策体制机制,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基金管理公司选聘。

        三、投资原则和要求

        (一)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区域产业培育集聚、招商引智、政策引导等方面,原则上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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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单一架构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母子架构基金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三种方式。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统称为子基金。

        (三)对于政府全资基金、政府控股基金,采取直接投资的,最高出资金额不得超过5亿元或基金规模的20%,持股比例不超过被投资项目的20%;采取定向基金的,最高出资金额均不得超过5亿元或基金规模的20%,持股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50%;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最高出资金额不得超过3亿元或基金规模的20%,持股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的30%。产业基金不能为第一大股东。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四)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国家级、省级基金、市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五)产业基金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同比例到位资金,且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

        2.投资期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需按原审议决策程序审议同意后可延长2年,最长不超过7年;

        3.非定向基金必须有可投项目储备及项目投资计划,累计投资于上虞区内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出资金额的1.2倍。

        (六)产业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筛选条件根据产业基金的规模和类型,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投资管理程序

        (一)产业基金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入库、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

        1.项目入库:发起单位、基金管理公司要围绕产业导向及基金特点,合理设定项目的入围门槛,切实加强前期项目筛选甄别,高标准建立动态的储备项目库。

        2.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发起单位编制项目投资方案,应当包含项目总规模、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项。

        3.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提出项目投资建议,基金顾问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出具项目投资意见书,经发起单位预审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对于效益类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发起单位审议决策。

        4.发起单位、基金管理人要分别履行好出资人、管理人的职责,重点关注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核心技术、市场竞争、投资损益及法律规范等情况,加强对项目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按原决策程序报批后执行。

        5.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需在发起单位门户网站或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发起单位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基金存续期延长、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发起单位运作方案中可对投后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五、费用和收益管理

        (一)产业基金按年、按项目类型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政策性(承接类)项目,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投资金额的0.6%/年确定,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具体比例需在协议中明确;对于基金管理公司非政策性(承揽类)项目,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投资金额的1.5%/年确定,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具体比例需在协议中明确。考核评价体系设置需突出奖惩导向,在标准设置时拉开档次,充分体现差异性、激励性。

        (二)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

        六、基金退出

        (一)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二)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发起单位制定退出方案并按原有投资决策程序报批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三)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项目评估结果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如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受让方的,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如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受让方或未按约定转让的,需按原决策程序报批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五)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投资后1年以上,子基金或被投项目企业未按投资计划开展投资业务或未实际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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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七、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一)区政府对全区产业基金运行绩效进行考评,纳入区委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由区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

        (三)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四)发起单位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

        (五)各相关部门单位、国企要按照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六)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七)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已履职尽责的,因基金项目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出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不承担相关责任。免责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2.没有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

        3.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4.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八、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一)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发起单位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发起单位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发起单位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发起单位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发起单位报告,由发起单位提请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讨论,并视情决策。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7日起施行,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承担。原《浙江上虞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6〕197号)废止,原《关于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对外股权投资的实施意见》(虞政办综〔2021〕13号)中关于基金方面的内容废止。原产业基金未退出项目按原投资协议约定执行,原投资协议约定不明确或无法按照原协议约定继续实施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区委区政府等决策通过的项目,具体运作管理按已有章程、协议等实施,投后管理和基金退出中重大事项的审批流程,由发起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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