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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K15129988/2023-691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3-27 16:2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政办发〔2023〕29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3-000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节余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节余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节余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污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解决企业对排污指标的短期需求,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21〕16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行政辖区内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刷卡排污系统的排污单位,进行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节余排污权租赁管理。

        无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刷卡排污系统安装要求的排污单位,其依法核定的富余排污指标可直接认定为节余排污权。

        二、节余排污权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节余排污权,是指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载的排污权量与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的差值,即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临时性停产、降低生产负荷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所形成的低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权。

        三、相关职责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排污单位节余排污权的核定,入池管理,租赁手续办理,节余排污权入池收益核算以及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节余排污权入池收益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

        四、具体细则

        (一)节余排污权的核定

        1.节余排污权由排污单位上年度核发的许可排污权量扣减刷卡排污系统核定的实际排放量获得,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指标排放浓度以污水处理厂排环境标准浓度为准。

        2.同一厂区企业或集团公司内部共用排污口的,其许可排污权量和实际排放量以共用排污口企业的相关数据累计计算,节余排污权参核单位为排污口刷卡排污系统登记单位。

        3.节余排污权每年核定一次,核定数据当年有效。核定工作原则上在每年1月上旬完成,核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申请入池

        1.排污单位产生节余排污权后,可通过减污降碳应用平台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区级周转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入池。周转池内节余排污权指标信息向社会公布。

        2.排污单位申请入池的节余排污权总量不得超过本单位经核定的当年度节余排污权量。申请入池的企业需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排污单位填报入池申请表时,视为同意将其入池的节余排污权使用权委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置,委托收益按双方约定价格支付。入池后,排污单位当年度不得再使用已入池的节余排污权指标,削减后的排污权指标通过刷卡排污系统进行总量控制。

        (三)节余排污权租赁

        1.排污单位承租节余排污权指标的情形包括:

        (1)因生产负荷波动导致预计的年度排放总量将超过核定排放量的情形;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替代削减量;

        (3)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可进行临时新增排污权的情形。

        2.申请租赁节余排污权指标的企业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系统参与上虞区节余排污权周转池竞价租赁,竞价成功后签订排污权指标租赁合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租赁合同变更租赁企业当年度的污染物排放量控制限额。节余排污权周转池剩余指标不足入池总量20%时,暂停租赁业务。

        3.节余排污权租赁政府指导价根据当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确定。节余排污权租赁费用征收区分行业,轻重污染行业节余排污权租赁费用征收系数参照《上虞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行业判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4.对于环境信用评价考核为A级的企业或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的情形或对象等,在节余排污权租赁中予以优先保障;对环境信用评价考核为D级、E级或上年度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参与节余排污权租赁(主管部门及以上会议纪要明确的特殊情况除外)。

        5.排污单位因承租排污权造成废水排放量提高的,其废水排放总量不得突破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负荷。

        6.排污权租赁有效期为租赁合同生效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不得跨自然年租赁。租赁有效期内,排污权指标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有效期满后,排污权指标仍归出租方所有。租赁的污染物排放指标仅限于在租赁期间内使用。

        7.因排污权租赁到期导致的排污单位发生项目停产、超总量排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违法行为,由排污单位自行承担。

        (四)节余排污权入池收益支付

        1.经审核进入区级周转池内的节余排污权指标,入池期间按照入池数量和时间计算节余排污权入池收益。计算方式为:

        入池指标数量(吨)×入池时长(月)×支付标准

        2.入池指标数量以核准入池的数量为准;入池时长按自然月核算,自申请入池月开始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不足半月的不予计算,超过半月的以一月计。

        3.支付标准根据入池指标政府明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确定。

        4.排污单位因自身排污需要,可主动申请退池,主动申请退池部分不得在当年度再次申请入池,退池指标不予以收益支付。

        5.已享受超低排放环保电价补偿或其他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相关政策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节余排污权入池收益支付政策。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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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实施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生态环境分局承担。

        (二)本办法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1.节余排污权入池申请表.doc

        2.节余排污权入池收益支付申请表.doc

        3.节余排污权租赁办理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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