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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K15129988/2023-69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3-20 17:21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文 号: 虞政办发〔2023〕23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健全政府(国有)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国有)投资效益,防范政府(国有)投资债务风险,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用于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及国有企业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利用政府性及国有企业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建设项目。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国有企业资金是指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合法途径拥有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三)区政府(区国资委)负责加强对政府(国有)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国有)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国有)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政府(国有)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四)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要求实施。

        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和计划控制,项目立项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下达的项目计划总投资额。

        (五)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国有)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国有)投资项目预算安排、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政府(国有)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国有)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资金支付,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管理,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二、项目财务计划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先有资金保障后定项目的原则,明确分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并纳入预算,财政部门负责进行年度总体债务风险评估。项目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未明确的一律不得立项。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禁止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渠道进行违法违规融资,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对确需通过举借政府债务建设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制定资金(融资)平衡方案,并出具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的评估报告报区政府批准。PPP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出资说明和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材料。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需经区财政局审查确认。

        国有建设项目必须遵循资金、资产、资源封闭运行的机制。根据国有企业项目建设资金总体平衡和年度财务支出平衡的“双平衡”原则,明确建设项目对应的资金、资产、资源及盘活时间和盘活收入,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能封闭平衡。

        (二)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财务计划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财务计划与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应充分衔接。

        1.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区发改局的年度新建、续建及前期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区级各部门提出的年度政府(国有)投资计划外的项目情况,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及绩效跟踪情况,编制年度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财务计划并下达实施。

        2.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报批,对新增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3.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批准的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建议数及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资)部门。项目预算编制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

        4.区财政局(国资办)应加强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审核和绩效目标审核。资金预算安排应当将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目标、以前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三)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财务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财务计划分年度下达,上年财务安排指标未使用的不予结转,年度执行情况作为下年度安排资金的考虑因素。确因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状况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虞政发〔2012〕6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拨付管理

        (一)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预算,结合年度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二)政府(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其他服务供应商等签订的合同有关价款条款必须内容合法、完整,具体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和时间、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内容。

        工程预付款比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提供相应履约保证条件下,预付款比例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特殊情况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工程预付款应约定扣回方式和时间,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工程进度款按已完成工程计量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5%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三)项目涉及的征迁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除按招投标程序进行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中介机构费用外,其他项目费用从严控制。

        (四)项目资金支出必须符合所批准概算的分项内容,超出概算范围的不予支付。

        项目概算必须明确工程投资、设备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的具体支出内容,未落实内容不得列其他支出。项目预备费用不得超过投资额的5%,动用项目预备费实行报告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把关。

        (五)项目单位投资支出强度必须符合《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虞政办发〔2017〕15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控制要求。

        (六)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财务计划、合同约定、建设进度、项目支出需求等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办)申请拨付资金,其他有资金配比的应同步到位。

        四、建设费用管理

        (一)项目单位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控制数以项目总投资扣除土地征用、借用、迁移补偿等为基数分档计算。

        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建设管理费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开支标准均按照区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二)下列建设单位实行建设单位管理费预算或计划管理:

        1.工程指挥部或办公室;

        2.承担专项建设任务的临时机构;

        3.国有企业(直接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4.财政(国资)部门认为需要编制预算或计划的建设单位。

        未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总额控制标准的40%核定。

        (三)实施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列支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代建单位管理费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五、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并经工程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依据批复意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二)政府(国有)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区财政局和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虞财建〔2018〕22号)的相关规定,对各类政府(国有)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同时,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实行抽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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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目结余的政府性资金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按项目资金来源分别缴回原出资单位。

        六、监督管理

        (一)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虞财建〔2020〕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区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对政府(国有)投资项目预算的监督,按照规定报告政府(国有)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接受质询,并履行有关义务。

        (三)区财政局(国资办)应当组织对政府(国有)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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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国资办)应当暂缓、停止或责令资金保障单位暂缓、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1.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

        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有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

        3.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4.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5.有其他违反政府(国有)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过程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采用PPP形式实施的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区级应急、抢险项目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五)本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国资办)承担。

        (六)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上虞区国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17〕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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