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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2-794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12-12 14:3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卫生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2〕108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2-0018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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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强上虞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管辖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二、相关职责 (一)部门职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同时,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协作配合、执法巡查、投诉举报受理等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属地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制作并向本辖区内的责任人发放《上虞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责任人、具体责任区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其他 1.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区文明指数测评内容。各级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情况。 2.有关协同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均有权劝阻或者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三、具体细则 (一)责任区责任人的确定 1.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2.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3.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4.穿城铁路、城市隧道、城市高架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5.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6.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7.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8.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9.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属地政府负责。 (二)责任人履行的职责 责任人应将《告知书》放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同时,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为: 1.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乱停车、乱堆放、乱晾晒等行为; 2.保持环境清洁,地面无垃圾、粪便、污水、痰迹、废弃物,清除积水、积雪、积冰; 3.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罚则 责任人未履行相关责任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管理监督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 2.违反规定收费、处罚的; 3.殴打、辱骂当事人的; 4.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六、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综合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承担。 (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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