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星雨委员: 您在区政协第二届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村名、小区名中体现上虞文化的几点建议》(第12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绍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由申请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时一并确定。自然村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住宅小区(楼)、公开销售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已建住宅小区(楼)、建筑物未命名,其所有权人或者物业所在的业主大会要求命名的,分别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综上所述,我局在村民委员会名称、自然村名称以及住宅小区(楼)名称的命名过程中履行审批职责,不具备最终名称的决定权。在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名后,我局地名科负责实施地名审批,一般只能对申请地名是否重名、是否符合明文规定进行审核,对地名的文化内涵只能给出指导性建议,很难进行强制性要求。此外,为引导申请命名的部门单位提供更加富有上虞文化底蕴和地域特色的名称,使地名资源得到合理、有序利用,我局已聘任马亚振、马志坚、陈岳来、陈秋章、陈秋强、罗兰芬、胡耀灿、徐景荣8位同志加入区地名文化专家组,更借助专家组的力量扩充丰富了区地名采词库,将分享给各乡镇、街道,以对地名更加彰显上虞文化韵味提供指引和参考。 感谢您对地名工作的热心和支持! 承办科室: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 承办人 :王维诺 联系电话:81227136 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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