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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032/2021-718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08 17:11 | |
发布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厂房结顶预验收先行投产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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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13日,区长金进富代表区人民政府在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着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实施厂房结顶预验收先行投产。结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和《绍兴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上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局起草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厂房结顶预验收先行投产实施意见(试行)》,文件制定的目的系为全面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解决工业项目在厂房完成建设但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可准予先行安装设备用于投产。 二、制定过程 我局起草完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厂房结顶预验收先行投产实施意见(试行)》后,召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和区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进行了探讨研究,并于2021年4月7日起征求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意见,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区工业项目。 (二)办理程序 工业企业向我局提出预验收申请,由我局负责牵头组织,召集区建设局(建管、消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及属地乡镇(街道)、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参加集中预验收。经现场踏勘、整改、复验通过后,由我局出具《绍兴市上虞区工业厂房结顶预验收核准意见》。 (三)具体要求 针对企业申请条件、部门验收时限、预验收方式、事后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分工职责 明确了各参验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要求各部门针对各自业务领域进行提前审查把关,出具预验收意见,并最终统一形成核准意见。 (五)保障措施 成立工业厂房结顶预验收推进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机制体制,并将厂房结顶预验收先行投产工作列入部门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服务监管,加强宣传引导。 四、预期成效 通过实施工业厂房结顶预验收,将带来以下几个显着成效: 1.提前投产时间。实施工业厂房结顶预验收,允许企业在竣工验收前先行投产,投产时间提前3至6个月; 2.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流程,变多头踏勘为联合踏勘,变多本证书为一次核准; 3.优化营商环境。各职能部门提前介入,践行“三服务”2.0版,进一步推动我区营商环境优化,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罗黎明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局长 联系电话:0575-8219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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