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红代表: 您在区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明确街道下属行政村集体土地违章建筑执法主体的建议》悉,经分析研究并征求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中提到的问题 街道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对于农村危房建筑的拆除事宜无执法主体资格,需要与相关责任部门配合执法。对集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一直以来,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街道负责拆除。但对街道下属的行政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私人建房职能已划分给农业农村部门,故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亦不能作为行政主体进行拆除,从而导致街道下属行政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存在执法主体“空白点”问题。 二、我们的意见 关于违法建筑处置问题,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法定程序赋予城镇规划管理的行政处罚职责的,由其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我区《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虞政发[2020]25号)中附件《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第五及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第2条也明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对农村村民违规占地建住宅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为此,我局向区农业农村局进行了了解,该局称其处置的是农村村民违规建住宅的占地行为,农村宅基地上的违法建筑,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违反《规划法》进行处理。 我们认为,街道下属行政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属于城镇违法建筑范围。结合以上规定和相关政策,由综合行 政执法局负责处置。 按照区防违控违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职责,在违法建筑的处置中,我局将全力配合及会同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共同做好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一如既往关注、支持,及时提出宝贵意见,谢谢! 联系人:王俊 联系电话:82121748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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