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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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巩固政府信息公开阶段性成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议对象包括区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各部门(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评议方式采取公众评议与特邀评议相结合。公众评议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门户网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的社会评议工作。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是否落实、到位、便民、利民;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五)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时限内公开;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方式是否完备,依申请公开的开展是否规范到位。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评议结果将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对于连续两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度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的部门(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整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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