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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682MB1674269F/2020-55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03-26 15:30
        发布单位: 医保分局

        关于下拨2019年第3期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拨2019年第3期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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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虞政办发〔2018〕13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通知》(虞政办发〔2018〕97号)的文件精神,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审核后,研究确定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额度,本期医疗救助共128户,资金947590元,经绍兴市上虞区慈善总会审核确定,本期慈善救助共13户,资金27670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每个医保年度,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含补助资金及定额救助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分别予以救助。办理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卡的特门治疗费用,纳入住院救助范围。

        (一)住院救助。第一类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全额救助。第二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散居孤儿)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按80%进行救助。第三类对象(城乡低保边缘户、困境儿童、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按70%进行救助。第四类对象(因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救助,按上述计算的救助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救助。

        (二)门诊救助。第一类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全额救助。第二类对象门诊医疗费用按3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1500元。第三类对象门诊医疗费用按2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救助对象在本区范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只限于“一卡通”即时救助。

        二、慈善救助。在每个医保年度,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按照(虞政办发〔2018〕13号)文件基本救助后,在医保定点医院内发生的符合救助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自费、自理医疗费用实行救助。具体标准为,第一类、第二类对象自费、自理医疗费用总和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60%;第三类对象自费、自理医疗费用总和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40%。

        三、发放手续。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区慈善总会分别将医疗救助资金、慈善救助资金直接发放至救助对象上报的银行卡内,医疗救助对象凭银行卡到所属银行领取救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区财政局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提供的救助清单划拨医疗救助资金,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要加强检查,对违规现象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款列一般公共预算“医疗保障”支出。

         

        附件:2019年第3期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名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慈善总会

                                      

         

        2019年4月28日

        2019年第3期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名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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