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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590542/2020-652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日期: 2020-12-31 11:5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财政 文 号: 虞卫党〔2019〕79号
        统一编号: 虞卫〔2019〕79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财政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虞卫〔2019〕79号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将《绍兴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财政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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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财政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卫生改革要求,建立政府直接补助和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根据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精神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虞政办〔2019〕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医共体基层成员单位(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二、总体思路

        按照省及我区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直接提供保障的建设发展专项补助、人员基本保障补助、财政按定项定额购买的服务性专项补助、按价格标准收费的基本医疗收入和财政按标化工作当量法购买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偿等。其中建设发展专项补助、定项定额购买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收入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渠道和方式落实到位;人员基本保障补助按《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补助,并对因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支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基本保障补助额度;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医保(个人)付费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以标化工作当量法政府付费购买的方式给予补偿。

        三、资金补助办法

        (一)人员基本保障经费

        1.在岗在编人员费用。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护龄津贴、临时性补贴、特岗补贴等)由财政补助,补助人数按区编委会核定编制的实有数计算。基本工资总量以年度核定实际支出数为基准,如遇到薪资政策调整,考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占比等因素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协商解决;对在编人员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的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助;乡镇工作补贴按实际标准进行补助。

        2.临聘人员费用。对除工勤人员外聘用的卫技等临聘人员,其基本工资参照在编人员平均基本工资,工勤临聘人员按财政年度预算标准计算进行补助,编外人数以2018年底实际在岗人数为限;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助

        3.离退休及遗属和精减人员补助。离休人员的离休费、退休人员的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和活动费、遗属和精减人员单位所需支出部分由财政补助。

        (二)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经费

        1.购买服务资金总量核定。统筹整合原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扣除人员基本保障补助后的资金作为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测算数据以2018年存量资金为依据。

        2.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标化工作当量总量核定。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8年服务数量为核定依据,按照《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化工作当量标准(2019版)》,主要通过信息系统统计各项目的实际服务数量,计算标化工作当量总量。

        3.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确定。根据购买服务可用资金总量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标化工作当量总量,暂定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的全区平均标准为13.50元(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作相应调整)。

        4.综合评价系数确定。财政购买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系数核拨,考核平均分≥85分的,综合评价系数为1.0,给予全额拨付;平均考核分<85分的,计算综合评价系数(平均考核分/85分),按系数予以结算。

        5.调节系数确定。根据不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地理交通、服务规模、基础条件、综合能力等因素的差异化情况以及往来年度财政拨款情况,综合研究制定调节系数,调节系数设为1.0、1.1、1.4、1.6和1.8五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分类调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当量调整系数见附件。

        6.调节基金。在原有财政投入总量内切出500万元(包括委托第三方考核的费用,额度控制在6%以内)设立风险保障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因地理偏僻、服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等客观因素和其他政策性因素等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的合理支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采用设置调节系数和调节基金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调节补助。具体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财政局协商实施。

        四、资金的核定、拨付和结算管理

        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初按照合理的业务增量下达预算指标,年终进行考核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全区财政购买服务补助总额=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总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全区综合评价系数。

        (一)年初预算的核定

        1.人员基本保障经费以上年年末实有人数按照补助标准计算列入年初预算。

        2.购买服务年初预算按上年全区财政购买服务补助总额的105%计算。

        3.以上两项合计金额在年初预算中分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经费,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原则上不少于上级规定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

        (二)拨付方式

        1.资金采取年初预算、按季预付、年终考核结算的办法进行拨付。

        2.预拨的资金额度为年度预算的90%,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上半年度预拨资金达到该项目年度预算经费的60%以上。

        3.资金由区财政拨付给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按季度下拨医共体,由医共体下拨给各基层成员单位(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资金年终结算

        1.年终由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区卫生健康局职能科室、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区医共体总院等,对各医共体基层成员单位(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进行综合评价(或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经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准后,根据全年单位总工作当量、绩效考核综合评价系数和调节系数进行总结算。

        2.基层机构按当量购买服务的财政补偿核拨资金总额=该机构核定的应得当量总数×综合评价系数×调整后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

        核定的应得当量总数=该机构申报当量总数×当量复核系数×调节系数;

        综合评价系数=该机构考核分÷全区机构平均考核分;(该系数最高为1.0,大于1.0则按1.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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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量复核系数=该机构被抽查指标的现场核实当量数÷该指标的机构申报当量数。

        调整后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全区财政购买服务补助总额÷调节系数调整后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总量。

        3.综合评价系数低于1.0单位及其他被扣减的财政补偿经费用于奖励给绩效考核优秀单位等。

        五、工作要求

        1.准确统计服务数据。区卫生健康局有关业务科室和区级业务指导单位要规范各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和统计口径,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完善服务数据生产、汇集、统计等相关管理制度,区卫生信息中心要加快补偿机制改革相关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保证服务数据的完整、精确采集和汇总统计。

        2.加强考核监督。由医共体组织对各基层成员单位(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绩效考核综合评价(或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各基层成员单位(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医务人员有关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的检查考核;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监督,尤其要控制不合理服务和过度服务,财政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增量10%为限。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按抽样检查的准确率核减工作量,对财政托底补助单位核减该部分调节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加强跟踪监测。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要严格控制公用经费尤其是劳务费的开支。实施补偿机制改革以后,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补偿资金、运行情况等进行密切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试行期间如出现工作量异常变动、机构运行严重不平衡等情况,要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必要时适当调整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调节系数等补偿方案。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调节系数

        序号

        单位

        调节系数

        1

        上虞区丰惠中心卫生院

        1.00

        2

        上虞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

        3

        上虞区小越中心卫生院

        1.00

        4

        上虞区章镇中心卫生院

        1.00

        5

        上虞区下管中心卫生院

        1.60

        6

        上虞区百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

        7

        上虞区曹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

        8

        上虞区道墟镇卫生院

        1.00

        9

        上虞区上浦镇卫生院

        1.00

        10

        上虞区汤浦镇卫生院

        1.10

        11

        上虞区长塘镇卫生院

        1.40

        12

        上虞区梁湖镇卫生院

        1.00

        13

        上虞区永和镇卫生院

        1.10

        14

        上虞区丁宅乡卫生院

        1.40

        15

        上虞区陈溪乡卫生院

        1.80

        16

        上虞区岭南乡卫生院

        1.80

        17

        上虞区驿亭镇卫生院

        1.00

        18

        上虞区谢塘镇卫生院

        1.00

        19

        上虞区盖北镇卫生院

        1.00

        20

        上虞区崧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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