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绍兴市上虞区医共体建设指导中心为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绍兴市上虞区医共体建设指导中心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医共体建设发展规划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负责医共体的联系指导和服务工作,承担医共体考核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 (三)完成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绍兴市上虞区医共体建设指导中心所在党组织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单位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绍兴市上虞区医共体建设指导中心事业编制4名。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绍兴市上虞区医共体建设指导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七条绍兴市上虞区医共体建设指导中心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等事项由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管理;绍兴市上虞区医共体建设指导中心负责业务运行和内部管理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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